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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伍偉華張文愷黃淑芳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劉姿雯
被告
億金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維
被告
黃惠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8,304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8,304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具狀變更利息、違約金請求如附表2所示等情(見本院卷第187至189頁),核就附表2編號1至4係減縮利息請求,就附表編號5、6則係擴張利息請求,參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億金城有限公司(下稱億金城公司)、黃惠祝、黃文維(下分稱被告,合則稱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金城公司邀同被告黃惠祝、黃文維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25日、109年3月26日、110年1月28日向原告申貸如附表2編號1至6所示6筆借款,合計7,000,000元,其中附表2編號1至4之約定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25%計息,並機動調整,附表2編號5、6則自110年1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以固定利率1.5%計息,其後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25%計息,並機動調整。另約定被告億金城公司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另自應清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部分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本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億金城公司借款僅分期攤還部分本息即未再依約還款,尚積欠3,558,304元本金及如附表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惠祝、黃文維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債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華南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9日企行企字第1100042366號函、中央銀行110年12月16日台央業字第1100048806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2頁、第89至142頁、第191至198頁),而被告3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 項、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億金城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3,558,304元及如附表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惠祝、黃文維為連帶保證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約定,被告3人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1 1,800,000元 420,000元 108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自111年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00,000元 279,992元 108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自111年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25,000元 358,750元 109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 自111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75,000元 666,250元 109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 自111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自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000,000元 1,466,656元 110年1月28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 自111年5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500,000元 366,656元 110年1月28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 自111年5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000,000元 3,558,304元      
附表2:
編號 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時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 1,800,000元 420,000元 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00,000元 279,992元 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25,000元 358,750元 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75,000元 666,250元 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000,000元 1,466,656元 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500,000元 366,656元 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3.30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000,000元 3,558,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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