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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即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505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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