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被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