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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蕭淳元

上 訴 人即

被告
武聖廟
法定代理人
馬嬌花
訴訟代理人
陳金麟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1萬3,2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8,600元/㎡×應返還面積418.56㎡=28,713,216元,其餘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部分,性質核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7,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