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林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 中鋪師小吃部鄭惟中 臺灣企銀宜蘭分行 空白 110年3月31日 12,8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