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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林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 中鋪師小吃部鄭惟中 臺灣企銀宜蘭分行 空白 110年3月31日 12,8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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