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弘交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霖
- 被告
- 吳浩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納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