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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佩玲

聲請人
馬恆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宜蘭截切蔬菜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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