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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張淑華

  • 原告
    馬恆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馬恆瑞 上列聲請人馬恆瑞為相對人長青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屬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有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附卷可憑,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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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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