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 債權人
- 洪秋滿
- 債務人
- 台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勝
許志緯
廖家躍
鄭榮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749,730元及其法定利息,惟並未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聲請狀附表一之編號11至14)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1年5月26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關文件,債權人於111年5月31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