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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債權人
洪秋滿
債務人
台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勝

許志緯

廖家躍

鄭榮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749,730元及其法定利息,惟並未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聲請狀附表一之編號11至14)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1年5月26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關文件,債權人於111年5月31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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