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吳逸軒、黃俊棋即永達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逸軒 債 務 人 黃俊棋即永達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OO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O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