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佬姆堂玉宸宮有限公司、陳得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佬姆堂玉宸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誌(歿)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得誌已於111年4月5日死亡,有卷附公司變 更登記表、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附卷可參。雖經本院通知其補正釋明新的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於111年5月16日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