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耀德、林忠平即鉅尊金屬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務 人 林忠平即鉅尊金屬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