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永福、李志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郭永福 債 務 人 李志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永福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 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以未清償本金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捌佰貳拾陸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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