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王舒薇、徐瑞鴻即永珍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王舒薇 債 務 人 徐瑞鴻即永珍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