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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王正忠

  • 原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陳詠杰
  • 被告
    忠煜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江秀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債 務 人 忠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正忠 債 務 人 江秀琴 一、㈠債務人忠煜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江秀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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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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