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孟翰(原名:林琮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孟翰(原名林琮霈)以個人及所獨資經營行號【漁林鯖鬆工坊】(統一編號00000000)(證一)各向債權人簽訂以下借款:1、於民國(下同) 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 訂借甲案(證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90萬元,期限5 年,約定自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採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簽訂借據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按乙方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為年息1.42%浮動計算;2、於109年5月 20日向債權人訂借乙案(證三):中央銀行對中小企業專案融通貸款借款50萬元,期限3年,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每一個月為一期,採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0 日攤還本息,利息依簽訂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自撥貸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為年息百分之1.00機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依債權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加0.935%,為年息百分之1.78機動計息。3、甲乙二案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證二、證三)。 ㈡茲因債務人對上開借款自111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92,362元(證四)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22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遲延利率等於轉催收日借款利率 1.92%加1% ,借款利率等於1.345%加計加碼0.575%)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003 新臺幣13388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1%(遲延利率等於轉催收日借款利率2.31%加1% ,借款利率2.31%等於1.375%加計加碼0.9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22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日 年息0.192%(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1.92%等於1.345%加計加碼0.575%) 001 新臺幣30122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轉催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9日止 年息0.292%(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遲延利率2.92%為轉催收日借款利率1.92%加1%) 001 新臺幣30122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84%(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0.167%(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1.67%等於1.095%加計加碼0.575%)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0.1795%(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1.795%等於1.22%加計加碼0.575%)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日止 年息0.192%(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1.92%等於1.345%加計加碼0.575%)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轉催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9日止 年息0.292%(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遲延利率2.92%為轉催收日借款利率1.92%加1%) 002 新臺幣62835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84%(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003 新臺幣13388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5日止 年息0.2185%(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2.185%等於1.25%加計加碼0.935%) 003 新臺幣13388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日 年息0.231%(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借款利率2.31%等於1.375%加計加碼0.935%) 003 新臺幣13388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轉催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9日 年息0.331%(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遲延利率3.31%為轉催收日借款利率2.31%加1%) 003 新臺幣133885元 林孟翰(原名林琮霈)即漁林鯖鬆工坊 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662%(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