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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債權人
水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泰鵬
債務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嚴美惠

陳菊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㈠雖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建輝、嚴美惠、陳菊惠。惟,經查債務人公司已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則清算程序中是否另有選任清算人存在?何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即有補正必要。

㈡上開支付命令請求標的金額書為946,99096元,顯屬不明確,依法有究明必要。 上開㈠、㈡雖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通知其補正,債權人收受後仍無法為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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