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游裕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