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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游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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