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瑞廣企業有限公司、張瑞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陳淑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3月31日 34,203元 N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