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聰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聰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3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林聰慶 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永啟豐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6日 37,224元 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