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千鈺牛排館、張曉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千鈺牛排館 法定代理人 張曉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狀未蓋千鈺牛排館大小章及欠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111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