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鐘鴻裕、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駿希、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鐘鴻裕 相 對 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相 對 人 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希 關 係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5,6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萬 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06年3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建築融資契約6,100萬元及5,200萬元,並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截至目前止尚欠本金44,140,9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因債務人未依約攤還本息,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築融資契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電腦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年3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