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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鐘鴻裕
相對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相對人
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希
關係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5,6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06年3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建築融資契約6,100萬元及5,200萬元,並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截至目前止尚欠本金44,140,9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因債務人未依約攤還本息,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築融資契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電腦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年3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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