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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高全祿、李駿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鐘鴻裕
  • 被告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鐘鴻裕 相 對 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相 對 人 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希 關 係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5,6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萬 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06年3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建築融資契約6,100萬元及5,200萬元,並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截至目前止尚欠本金44,140,9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因債務人未依約攤還本息,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築融資契約、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電腦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年3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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