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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鄭重明
相對人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從民國98年起至102年8月16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經雙方於111年7月12日再確認未償債權為本金9,714萬元及從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匯款交易記錄及清單、協議書、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1年8月1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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