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石啓明、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互立建設有限公司、星展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俞榮銘、谷方、谷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相 對 人 石啓明 關 係 人 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啓明 關 係 人 互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啓明 關 係 人 星展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陸正建設股份 法定代理人 俞榮銘 關 係 人 谷方 關 係 人 谷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通知應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三星鄉大隱一段733、735地號土地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等件,迄今未據其補正到院,此有本院111年11月14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