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陳文英 相 對 人 松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瑩 相 對 人 賴柏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捌仟壹佰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33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0年8月17日 1,391,400元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0年8月17日 1,436,700元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WG000000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