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陳文英 相 對 人 松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瑩 相 對 人 賴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原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元』,顯係『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 肆佰元』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