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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聲請人
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仁清
相對人
邱子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之。

二、經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桃園市桃園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可知,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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