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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世博

原告
黃正博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告
黃智鏗
訴訟代理人
黃琬貞
被告
黃聯文
被告
黃麗美
被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駩(原名黃琳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分割方法欄「原告分割取得6/10,被告黃智鏗、黃聯文、黃彥駩、黃麗美各分割取得1/1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取得5/10、其餘再由原告依遺產分割取得1/10,被告黃智鏗、黃聯文、黃彥駩、黃麗美依分割遺產各自取得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致聲請人即原告黃正博無法依原判決區分取得被繼承人莊秀卿遺產之原因而未能完成登記,爰依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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