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楊吉雄
- 被告鈦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鈦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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