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 原 告
-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誠律師
- 被 告
- 農莊儀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 告
- 洪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