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陽營造有限公司、吳哲瑋、農莊儀、洪桂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