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蓑原順一
- 原告台灣東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灣東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蓑原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7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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