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莊美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莊美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