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高德實業有限公司、李明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