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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令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旗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宜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核徵80,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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