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游佳子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 被告
- 麗翔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玉緒
- 被告
- 游新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之股東權益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2992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9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