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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游佳子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告
麗翔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玉緒
被告
游新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之股東權益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2992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9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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