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健加有限公司、蕭建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健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