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袁同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袁同台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袁同台與被告包浩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富騰不動產、張霞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