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愛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鐘麗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713
元,應繳裁判費179,464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8,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