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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賢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8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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