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郭曉蓉、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賢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8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1,28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