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 法定代理人 陳榮賢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8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