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愛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劉愛梅 陳麗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浩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