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湘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47元(計算式:133,810元+621,537元=755,3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