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鼎增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增燦
- 被告
- 洪士進
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二人應各拆除坐落於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無權占有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04元之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上開㈠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1,56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100元/㎡×60㎡(請求返還土地面積預估各30㎡)=1,566,000元】;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1,566,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