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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鼎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增燦
被告
洪士進

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二人應各拆除坐落於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無權占有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04元之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上開㈠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1,56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100元/㎡×60㎡(請求返還土地面積預估各30㎡)=1,566,000元】;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1,566,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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