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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吳明哲即保生堂傳統整復推拿館
被告
温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3,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4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10㎡(土地面積)=10,332,000元。

㈡、同段420建號建物即宜蘭縣○○鎮○○路000號房屋現值:851,300元。

㈠、㈡合計:11,183,3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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