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吳明哲即保生堂傳統整復推拿館
- 被告
- 温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3,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4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10㎡(土地面積)=10,332,000元。
㈡、同段420建號建物即宜蘭縣○○鎮○○路000號房屋現值:851,300元。
㈠、㈡合計:11,18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