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陳進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4,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468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