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嘉陽營造有限公司、吳朝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松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莊儀、鴻桂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