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朝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莊儀、鴻桂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莊儀、鴻桂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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