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 原告
-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玖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雅真
- 被告
-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輝
上多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或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上多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或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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