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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伍偉華

上 訴 人即

原告
高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加裕石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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