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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原告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奕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39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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