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旺慶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詔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旺慶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秀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