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鴻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月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8,856元(計算式:2,211,856-303,000=1,908,8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